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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游九游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发布时间:2023-12-29

  亚游九游会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较好的地区多为一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在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制约着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

  所谓的两种模式。一是在资金投入上存在困难,费用花费较大。二是,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地区之间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双重标准,无法保证城市污染建设的正常运转。

  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无法保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也不能发挥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国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虽然运用了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治理对策,但是却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在实际管理中缺乏效用。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但是从中国大环境上着眼,很多城市的认识还相对薄弱,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都有待提升。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在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我国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建设工作,根据污染设备建设的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对策,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实现城市的快速发展。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是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建设问题的核心,也是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的重点,有助于规范运营单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国相关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鼓励城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城市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必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例如,国家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城市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方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机制,充分发挥治理功效,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有效地监督监管是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此,环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运营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保证管理运营朝着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环境污染治理要注重双赢,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另外,治理机构还要确定合理的、科学的运营经费,这项经费的开支必须要低于排污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从而取得运营市场的最终认可,实现运营公司与排污企业的双赢。

  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秩序,为加强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局制定了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方法》省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暂行方法》和《关于加强市污染防治市场监督管理通告》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物质、噪声、医疗危险废物等进行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装置、工程承包以及环保产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污染防治市场实施注册备案准入制度。凡进入市(含各县市区)污染防治市场进行污染防治工程投标、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装置、工程承包和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与科技规范科对承治单位提交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报局长批准后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共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市环保局有关科、室、站、所应密切配合。对未料理入宛许可手续的承治单位,其承治的工程项目或签定的合同,按无效合同或工程论处,环保部门不予验收。

  第六条:市辖区内衔接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需持有国家或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含有环境工程设计内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宛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持证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工程合同及编报设计文件。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编报的设计文件首页须附有设计证书缩印件和入宛许可证复印件。

  并需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需持有省环保局核发具有施工监理资质的人员承当。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第十条:污染防治工程中必需使用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料理入宛许可的国家和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

  第十一条:各持证单位。衔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不准以任何方式将证书转借或将承接的任务转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承包,需要分包的必需分包给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持证单位,严禁出卖图章、证书等行为。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承治单位和环保产品时。择优选择,推行治污工程招标、投标制。未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料理注册手续的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工程的委托方和承治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承治单位衔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后。采用的主体设备必需要有产品规范并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环保产品。

  第十五条:凡承揽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和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否则,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六条:承治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程时。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如出现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采用低劣设备,故意延长工期,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设计工艺、技术等方面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差,不能正常运行的除按合同法依法处置外,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市环保局取消其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七条: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所有单位一律实行年审管理制度。凡获准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工程设计、施工装置(含施工监理)工程承包及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逾期未料理年审手续的单位,其准入资格将自行注销。市环保局每半年对注册单位公示一次,以增强透明度,便于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市场运作情况。并督促承治单位到市环保局注册备案,料理入宛许可手续(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无权审批准入手续)

  纵贯湖南省境内的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水”和“八百里洞庭”的水资源,造就了历史上的“湖广熟、天下足”,是湖南省的生命之源。然而,因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以及一些人为的破坏,特别是随着湖南省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城镇化加快以及在此过程中相应的预防、保护、治理措施不到位,使得湖南省的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2007年环境监测中心在全省主要江河上设置了水质监测站点132个,监测河长5540公里,比2006年增加监测河长1154公里。根据监测及分析,全年Ⅱ类水质河长1481公里,占监测河长27%;Ⅲ类水质河长2479公里,占监测河长45%;Ⅳ类水质河长410公里,占监测河长7%;Ⅴ类及劣Ⅴ类水质河长1170公里,占监测河长21%。污染河段主要超标项目包括粪大肠菌群、总磷、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溶解氧等因子。这说明湖南省局部地区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局面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水环境是湖南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花大力气彻底解决湖南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加强环保部门对工业污染企业排污的执法监察;从行政角度加大力度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保证运营;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的保护本身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湖南省的水污染防治,属于典型的跨地区水域污染治理,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水污染防治的投资渠道及治污工程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是湖南水污染治理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水瓶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投融资机制正发生结构性变革:单一的筹资渠道逐步转变成多种渠道,单一的投资主体逐渐为多元化投资主体所取代,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呈现出多渠道、多元化的格局。

  湖南省水环境污染治理投入2003年为516013.88万元,占省GDP5010.95亿元的1.03%,2004年为722419.4万元,占省GDP5612.26亿元的1.29%,2005年为899138.8万元,占省GDP6468.64亿元的1.39%。经省人大提议,湖南省2005年到2007年实施的“环保3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在3年内对省内水环境实施92个重大环保整治项目,三年里投资287多亿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湖南省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也日渐增加,预计到2010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年污水排放总量将达到20亿立方米,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000多万吨。而目前湖南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难以满足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基本需求,为解决这一矛盾,湖南预计投资186亿元,力求到201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省规划出“十一五”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共154个,总投资达325亿元。为解决湘江流域7市污染问题,“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拟安排在湘江流域的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有108个,总投资244亿元。此外,为加大对工业污染最集中、最严重的长株潭地区污染防治力度,“十一五”期间,拟在长株潭地区实施环境治理重点项目36个,占全省项目总数的23.4%,总投资149亿元。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建设的重要期间,投资需求大。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中央财政投入;湖南各级地方财政投入;污染企业环保投入,我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强制性规定,便利污染企业的治污资金形成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之一;排污费收入;国际贷款。

  由于水环境保护历史欠债多,各水域环境质量要达标,需加大投资力度。水污染治理资金缺口量大,其主要原因有:

  1、融资渠道狭窄。受“环保靠政府”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水污染治理融资渠道单一,还是政府唱主角,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资本游离于市场之外,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排污收费。地方财政受各种因素制约,投入不足,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排污收费项目单一,标准偏低,收费资源流失严重,收费金额很有限。

  2、融资机制落后。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应该与经济体制相协调,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解决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问题,已是公认的大势所趋。但目前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仍然是其融资的主渠道,环境保护市场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3、融资权责不分。现行的治污投资体制没有明晰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环境责权和环境事权,没有建立投入产出与成本效益核算机制,没有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使用者付费”原则,污染治理责任过多地由政府承担,企业和个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和环境设施,没有或过少地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本和风险。

  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及运营效率总的来看还是不尽人意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投资的良好市场竞争机制。在水环保基础设施领域,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政府投资建设、事业单位管理运营设施的模式,这种政府垄断模式从制度上排挤竞争,缺乏效率。

  污染治理的社会化程度低。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大部分污染企业都是自己建设处理设施,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委托合同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效应,让专业化企业治理污染。由于规模不经济原因,中小企业采取“自己建设和运营设施”的分散治理模式也导致了投资效率的低下。而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没能为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外部营运环境。

  “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关键取决于水污染治理投入能否及时到位,为此必须疏通已有投资渠道,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投资需求量大,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2.42%。只有建立基于市场的多种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的格局,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1、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形式。发挥环境财政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加大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环保的投入力度,并重点解决跨行政区的水域污染治理问题,从水域尺度统筹资金使用在加大政府对环保财政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区域水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从事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以及企业的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多元化的环保融资机制,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保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

  2、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多元化、社会化环保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将改变目前政府作为环保主要投资主体的局面,为国内外的企业及个人、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政府等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市场。

  3、形成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在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融资体制下,为各类环保投资主体创造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和服务方式,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选择直接的投资方式或间接的投资方式,也可选择两者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参与环保投资。这样有利于环保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1、明确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法律地位。尽快修订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明确工业企业可自己治理污染,也可委托专业化的治污企业来治理污染,明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污染治理市场化后,针对不同的委托方式,都能找到法律的责任主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全县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改变“高能耗、高污染,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龙游建设。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分工管理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主管、协调、督促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原则。采取条块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3、“谁耗能、谁节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各自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治理责任。

  按照县政府领导成员分管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划分:

  2、常务副县长王良春:具体分管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主要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县府办、发改、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能源、安全生产、环保、国资、税务、国土、工业园区、统计、机关事务、外事、金融、保险、供电、总工会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3、副县长吕玉茹:主要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电大分校、妇联、档案、文联、关工委、县志办、红十字会、新闻单位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4、副县长薛伟:主要负责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科技、农村能源、外贸、供销、行政服务中心、技术监督、民族事务、宗教、侨务、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科协、共青团、对台办、侨办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5、副县长李建民:主要负责农业和农村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移民、人民武装、征兵、乌引工程、气象、防汛防旱、防灾救灾、采砂办、沐尘水库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技110、人武部、慈善总会、老龄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6、副县长洪一舟:主要负责商贸流通、政法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公安、司法、交通、监察、、物价、粮食、物流、招投标监管办、招投标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烟草、消防、铁路运输、铁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武警、残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7、副县长周向军:主要负责城乡建设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建设与城市管理、村镇建设、招商引资、山海协作、驻外机构、房改办、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人防办、社区建设与管理、城市创建、工商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县政府领导工作调整、变动,新任接替领导即为自然责任人。如县政府领导分工有调整,按照调整的分工履行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领导职责。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亚游九游会,主要部门的监管责任分解如下: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督查、协调、考核。

  2、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受理、交办、督办、调处。

  3、县经贸部门: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工业经济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工业项目决策把关和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4、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污染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环保管理、环保执法、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工业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管理、环境监测管理;负责全县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5、县发改部门:负责服务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计划报批,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6、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经费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绩效。

  7、县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项目决策、规划管理、污染防治、纠纷调处;负责全县各类污染引起的农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8、县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流域和养殖业等方面的水环境保护监管、治理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污染引起渔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9、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和建筑业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城乡建筑、城区商业、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引起的污染纠纷的受理、调处;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供水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断水措施。

  10、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商业噪声、生活噪声、机动车噪声和尾气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群体性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治安秩序管理。

  11、县工商部门:负责受理和调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引发的污染纠纷;负责吊销被关停的高能耗重污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12、县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林业生态资源破坏事件;负责被各类污染引起的林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13、县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运行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交通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14、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被污染引起的医疗、鉴定和估价工作。

  15、县国土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地许可;负责受理和调处各类未批先建项目的违法用地问题;负责受理和调处矿山采选引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问题。

  16、县规划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工程。

  17、县供电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电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落后生产力、高污染项目的断电措施。

  18、县农办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引起的污染纠纷。

  19、县旅游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各景区景点、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污染纠纷。

  20、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教育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教育系统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21、县科技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

  22、县媒体部门:负责按照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全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项目管理、违法查处、纠纷调处、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村庄(社区)和主要耗能排污单位年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分解,并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负责受理和调处辖区内各类污染纠纷;负责做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维稳工作;负责监督、制止辖区各类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提高认识。当前,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凸现,工业点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真正把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区域、行业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定期不定期地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逐级签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检查、严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完善制度。要全面落实“五步工作法”,严格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完善项目准入制度;要逐步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征收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建立企业节能减排与政策挂钩机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环境污染已经危害到居民健康,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比较了解。在此对这些问题作一定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垃圾主要包括工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垃圾数量越来越多。我国传统的垃圾倾倒方式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大部分地区都未实现垃圾有效分类和回收,不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而且不利于资源有效回收利用。

  空气污染源主要有三:以煤炭、生物能、石油产品为主的能源消耗是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机动车尾气是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汽车排放的铅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

  缺水和水污染是我国环境的主要问题之一,水体有机污染严重。我国周边的水域污染与工业分布密切相关。在有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焦化等工业的地区,水域往往受到酚和氰化物的污染;有制药工业的地方,水中的COD量必高;砷、汞、铬、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一般来源于冶炼、电镀等工业。湖泊由于生活污水的排入,普遍有富营养化趋势。许多的饮用水源常常由于附近工业废水的排入而被污染,从而失去使用价值,导致水源缺乏。

  噪声污染目前已成为一种新的公害。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7年,我国多数噪声处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声影响范围广并呈扩大趋势,交通噪声对生活环境干扰最大,施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

  随着电视、电冰箱、电脑、手机的普及,由此产生的电磁辐射无处不在,过量的电磁辐射造成了电磁污染。电磁污染的主要区域有:①居室中电视机、音响等家电比较集中的地方;②电脑0.6~1.5m的距离内;③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④各种微波塔周围。

  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充分理解和认识。

  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如下:①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②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目前,我国煤炭入洗率为22%,发达国家一般多在60%~80%。动力煤洗选厂的洗选设备利用率仅为69%。③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变落后面貌,提高环境质量的首要措施。因此在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努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的规划建设中,应当将集中供热、燃气化、供排水系统、地面绿化、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加剧,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科技贡献率,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污染产生水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为此,对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而治理价值不大的企业,要予以关、停、并、转;对积压滞销、污染环境的产品实行限产和转产;对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大力加快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及产品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消减污染物排放,组织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质量。

  更新领导干部环保观念,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与整治的根本前提。领导干部应树立战略观念,切实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从最大化地发挥整体功能出发,来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运用综合的对策、措施来整治、保护和塑造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保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顺利进行,需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建设总体规划。通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发展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建立污水处理厂,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水平。通过园林绿化、整治水系及旧城改造等途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以上论述分析了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防治措施。但如果要加强两源污染控制,则必须建立起法律机制。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对于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以及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制定并完善我国面源污染控制的立法工作,将会在不久的将来被有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也将会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面源污染控制立法的问题,并且参与其中,共同完善面源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河、沭河流域(以下简称沂沭河流域),是指临沂市及淄博市所辖沂源县、日照市所辖莒县向沂沭河汇水的区域。

  沂沭河流域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沂沭河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条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加强对沂源县、莒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卫生、地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沂沭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其相邻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商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和完成削减量的期限要求等。

  第十五条临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沂沭河干流和各主要支流的市、县(区)的行政区交界处和省界处设置排污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县(区)的排污情况,并将排污情况按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监督其上游县(区)的排污情况,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告单位。

  第十七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量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及削减期限。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的,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规定标准征收2至3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条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二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淮河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小区,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项目。

  禁止新建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前款所列产品的大中型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式商户,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经济、外经贸、乡镇企业、土地、建设、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生物生长调节剂、化肥和地膜。

  第三十条在沂沭河流域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体。

  第三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防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按照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的防污调控方案调控水的流量,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

  (一)加强对沂沭河干流、各主要支流和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将准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确定的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及时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并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四)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之前,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总量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河、沭河流域(以下简称沂沭河流域),是指临沂市及淄博市所辖沂源县、日照市所辖莒县向沂沭河汇水的区域。

  沂沭河流域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沂沭河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条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加强对沂源县、莒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卫生、地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沂沭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其相邻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商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和完成削减量的期限要求等。

  第十五条临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沂沭河干流和各主要支流的市、县(区)的行政区交界处和省界处设置排污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县(区)的排污情况,并将排污情况按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监督其上游县(区)的排污情况,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亚游九游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告单位。

  第十七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量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及削减期限。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的,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规定标准征收2至3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条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二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淮河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小区,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项目。

  禁止新建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前款所列产品的大中型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式商户,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经济、外经贸、乡镇企业、土地、建设、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生物生长调节剂、化肥和地膜。

  第三十条在沂沭河流域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体。

  第三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防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按照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的防污调控方案调控水的流量,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

  (一)加强对沂沭河干流、各主要支流和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将准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确定的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及时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并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四)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之前,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总量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十大”重点行业是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列的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目前,“十大”重点行业中盘锦市共涉及造纸、焦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七个行业31家企业,全年工业用水量约为3914104t,约产生废水2484833t,废水经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年排放废水1584571t、COD200.5206t、氨氮38.592t,最终排入辽河水系,为辽河水环境带来较大压力。

  加快推进盘锦地区“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削减废水排放量;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2017年底前,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针对“十大”重点行业污染特点,科学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地区水环境质量。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重点企业依法予以关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人员水平,增强企业环保主体意识。

  加快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规模小、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印染、炼焦、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大幅减少废水排放。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结合盘锦市发展规划,从保护水环境角度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十大”重点行业向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集聚。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合理控制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加强对“十大”重点行业的现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形成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环境隐患排查力度,保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对擅停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停。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推动“十大”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从产品设计、技术改造、能源和原材料选择、工艺改进、生产过程管理等环节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对总量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符合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实施清洁生产作为企业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确认污染减排的重要条件。鼓励企业节能节水,开展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

  将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成效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落实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市级环保监管、所在区域环保部门监管、专人监管的管理格局。建立重点行业水环境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对整治不力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污染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关系,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严重行业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办法。对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循环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企业,通过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企业发展,建立水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及攻关,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倾斜。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和推广水污染防治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为科学治理水环境污染提供支撑,提升水环境保护水平。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财税政策、市场准入与退出政策;设立地区专项资金,配合财政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信贷投放额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环境污染整治。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传播平台,强化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板报、专栏、印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服务台等多种形式构建环境信息平台;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畅通渠道。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防治设施及时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防治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一)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二)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三)按照国家或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

  (四)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制度等;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五)违反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防治设施停止运行(使用)期间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单位所产生污染物的处理要求的,责令限产限排;

  (二)连续两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第十七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破坏防治设施、阻挠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全国每年畜禽养殖粪便产出量约38亿吨,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不到60%,养殖污染COD排放量占农业污染的96%左右,畜禽养殖粪便污染已成为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近几年来,畜牧业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与环境管理在法规建设、政策管理和资源利用上都有明显进步和提高。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主要有10部法律法规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按照实施时间依次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0部。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了简单的法律规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明确又详尽规定的法规,其内容指出了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畜禽养殖粪污防治主要规章标准有: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5号、《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69号)和俗称“水十条”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的主要文件有:2003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2002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上标准和文件对养殖场所的管理原则、排污标准、污染防治技术等都作了详尽的细化标准论述。以上10部法律法规和5部规章标准文件应当成为我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规范。

  1.2.1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国家支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及采取种养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化饲养方式转变,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应当采取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一级)、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向环保部门报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还规定: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整治,确需搬迁或者关闭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致使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最近出台的“水十条”要求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辽宁省等省级政府已下发明电、工作指南和工作方案,实施主体是各县级人民政府。1.2.2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的法律职责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环保及农牧部门的履职要求,提出各级环保、农牧部门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工作主体,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从业者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行报备、环评、建设环保设施及运转、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企业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规定:农牧部门应当指导养殖经营者科学养殖,科学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统筹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牧业发展规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紧迫感和使命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关国家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事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环保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通过采取国家和省奖励推动一批、市县扶持一批、养殖业主自己改造一批的方式,强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划定、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划定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避免划定区域不当,造成大量养殖场、户需要关停或搬迁及本级政府财力难以承受等问题。积极探索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模式,实行散养户行政合同式柔性管理。

  推动以监促治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可按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环保部门还要不断强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和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曝光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合力治污环保部门与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依法合力做好畜禽粪便治理。农牧部门主要职责是大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搞好畜禽粪污减量化、设施化、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与环保部门搞好联动和通报。并要全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全面落实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是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和粪污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并需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享受政策扶持。

  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环境恶化的城市已有很大改观。我国农村占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如果农村的环境不好,乡镇农村的环境污染没有解决,也就基本上没有解决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的客观分析,找到了农村环境污染的四点成因,并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使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控制进而得到及时有力的治理。

  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方。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此外,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体废弃物、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的转移,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延伸到了食品污染。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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