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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游九游会环境卫生设施十篇
发布时间:2023-11-30

  亚游九游会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公厕、密闭式垃圾楼、粪便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根据权威部门统计,北京市20*年日均产生垃圾的称重量接近8000t,年产生量约300万t,并以每年2%-4%的速度增长;日平均产生粪便车载量约为7500t。北京市垃圾处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城四区为中心的四条放射状处理线,郊区县也都在兴建各自的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已经成为了区域环境保护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总固定资产已经超过15亿元人民币,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1.5%,预计20*年将达到30亿元,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将达到98%以上,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也将达到30%。

  在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中,垃圾渗沥液的收集、处理是工艺运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并建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如储存渗沥液的调节池和渗沥液收集、排放的管道系统,这些构筑物有开敞式的、也有封闭式的,主要为钢砼结构。由于垃圾渗沥液具有腐蚀性质,使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构筑物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腐蚀。

  环境卫生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都比较恶劣,如果技术和管理措施不到位,腐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首先,受腐蚀的部位往往比较隐蔽,不易被及时发现和修补而遭到破坏,极易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其次,发生腐蚀现象将会增大维修、维护费用,且维修工程复杂,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甚至有些部位因无法维修而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另外,腐蚀能够缩短设施的使用寿命,这种无形的损失也是惊人的。

  有关报告指出,美国**年因各种腐蚀造成的损失约占GNP(国民生产总值)的4.2%.澳大利亚1983年发表的报告指出英国、美国、前苏联.德国等因腐蚀造成的损失约为各国GNP的2%-4%,其中构筑物腐蚀占总腐蚀损失量的18.32%。

  环境卫生设施如果因遭腐蚀破坏而造成污染物泄露,导致环境污染,由此造成的危害就不只是一个处理设施本身的问题了,而可能关系到附近较大区域的环保问题。

  环境卫生设施的腐蚀除具有一般构筑物的腐蚀性质外,同时还有其自身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腐蚀的广泛存在已经得到了工程界的普遍认可,从金属到非金属,从有机物到无机物,腐蚀是自然界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环境卫生设施的腐蚀是各种腐蚀的一种较突出的具体表现。

  环境卫生设施腐蚀根据环境介质不同主要分为气体腐蚀和液体腐蚀,还包括气体、液体、生物联合作用导致的多重腐蚀。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垃圾及其副产物对构筑物腐蚀机理的专门研究,但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预见出其中包含非常复杂的物理化学腐蚀和生物化学腐蚀。

  由于环境卫生行业的自身特点,一些构筑物设计得比较隐蔽,比如填埋场的渗沥液管道都埋在垃圾堆体的底部,根本无法对其观察,而渗沥液调节池等构筑物在运行之后,由于其比较隐蔽且工作环境恶劣,除特殊情况外很少对其进行专门检查。

  基于对环境卫生设施腐蚀特点的认识不够,目前设计部门对构筑物一般只考虑抗渗设计而未考虑防腐蚀的要求,导致处理设施的设计存在先天不足。

  发生腐蚀与两个因素有直接关系,一个是渗沥液本身的性质,另外关键的是垃圾和渗沥液中有机物降解所产生的气体及挥发性物质

  垃圾渗沥液是一种成分复杂的高浓度的有机混合污染物,本身存在一定的腐蚀性,其COD浓度可高达60000-80000mg/L,总残渣达2350-35700mg/L。渗沥液成分相当复杂,且直接受垃圾成分的影响,有关研究发现垃圾渗沥液中至少含有数十种无机物、重金属和上百种有机物,其中包括多种病原微生物及某些致癌、促癌物。渗沥液的酸碱度视垃圾的发酵程度而定,一般垃圾早期发酵产生的渗沥液偏酸性(pH6.5),而后逐渐偏碱性(pH8.0),并基本维持不变。

  经研究发现,渗沥液本身对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腐蚀比较轻微,而且由于渗沥液中存在的大量悬浮物质易产生结垢现象,客观上对结垢部位的混凝土表面还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垃圾及渗沥液中的有机物能分解并产生多种气体,其成分主要有C02,CH4、H2S,N2、H2及微量气体,而渗沥液的挥发物中则含有多种有机酸,这些气态物质大都具有比较强烈的腐蚀性,尤其当气体及挥发物质在一个特定的封闭环境中不断积累,并溶解于水蒸气凝结形成的小水珠中时,会使凝结水珠的腐蚀性急剧上升,从而附着在构筑物侧壁等处,在一个小范围内形成强烈的腐蚀点,当这些腐蚀点在没有防腐蚀措施的混凝土表面分布和积累,混凝土中的碱性成分如氢氧化钙及水泥的水化物就会与其发生反应,破坏混凝土的结晶骨架,导致混凝土变性而失去强度。这种情况会不断向混凝土内部发展,一旦腐蚀到钢筋,就会使整个构筑物遭受致命的破坏。

  垃圾渗沥液及其气体对混凝土的腐蚀机理非常复杂,涉及物理、化学、材料、微生物等多个领域,目前还没有定量的分析研究,但可以定性的得出混凝土的腐蚀主要是水泥水化物的腐蚀,其次是某些骨料(如含一定石灰石成分)的腐蚀,且溶解性腐蚀和膨胀性腐蚀同时存在。

  根据环境卫生设施的特点,首先应在设计时就充分考虑腐蚀因素的存在,采取可靠的防腐蚀设计,这样用很少的投人就可以将腐蚀减少到最低程度。要尽量避免在设施运行以后发现问题再设法重新采取防腐蚀措施,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和浪费。所以应事先确定防腐蚀方案。

  根据《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目前防腐面层主要有以下几种:块材防腐蚀面层、沥青类防腐蚀面层、水玻璃类防腐蚀面层、硫磺类防腐蚀面层、树脂类防腐蚀面层、氯丁胶乳水泥砂浆防腐蚀面层、涂料类防腐蚀面层等。环境卫生设施一般可以选择块材、树脂类、涂料类等作为防腐蚀面层。

  防腐蚀层与基层的结合直接关系到防腐蚀的整体质量和效果,其牢固强度主要取决于基层的坚固、密实、平整情况,要求基层必须干燥、表面必须洁净。

  基层结构主要是指防腐蚀的主体结构,即构筑物本身。基层结构决定防腐蚀面层的选择,同时直接影响抗腐蚀的耐久性。对于环境卫生设施一般都采用钢砼结构或砖石砌筑结构,应在满足强度要求的前提下保证整体的抗渗、抗裂性能。

  再好的防腐蚀结构都有其局限性,尤其在腐蚀原因复杂多变的情况下,避免腐蚀条件的产生显然是事半功倍的捷径。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渗沥液池一般都是露天敞开式的,据现场观察没有发现明显的腐蚀情况;但由于控制渗沥液的刺激气味,现在一些填埋场的渗沥液池也采取封闭的形式,这样就不利于防腐蚀;此外在其它环境卫生设施中尤其垃圾堆肥厂、粪便处理厂,为了满足工艺的要求,液体调节池必须是封闭的,因此应考虑增设通风系统,排除气体腐蚀的客观条件。

  环境卫生设施中构筑物防腐蚀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只是经济和技术向题,还有设计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如果能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等多方面认识到腐蚀的严重性,那么腐蚀完全可以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在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建设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先进的设计思想做指导,使我国目前的许多环境卫生设施不同程度的存在设计和建设缺陷,给运行管理造成一些不利影响。同时,政策法规相对落后,还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向前发展。

  由于市场竞争,从一定程度造成设计部门的不确定性,使得设计单位缺乏总结设计经验的原动力,从而使失败的设计不断被借鉴和重复。

  由于受经济等条件的制约,我国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非常不够,使我们在措施的选择上缺少科学的依据,往往达不到满意的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就,再加上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如今人们对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与当前的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相对应关系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也呈现出规模化和技术化的明显趋势,这就使得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逐渐成为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环卫工作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环卫机具越来越先进,使得管理好使好环卫设施设备成为当下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当前社会进步的步伐加快,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倡导呼声越来越高,而环境卫生的设施和设备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密不可分,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情况则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以及这些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情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可以从根本上体现出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水平高低,对于和城市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使用,并且使得这些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效用发挥,并且做到对城市当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有效管理,这对整个城市的外在形象有着很好的体现作用,所以说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这不仅仅体现在这是一门科学,其中的重点是要对其如何进行管理才是重中之重。城市管理者只有用好和管好城市当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这样才能够对城市的环境卫生情况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坚强保障,并且才能为这座城市创建出来一个比较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样所创造出来的环境才能够给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空间。所以说,管理好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有着十分的必要性。

  新世纪以来,各个城市当中所组建起来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当中,其中最大的固定资产就是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这也是环境卫生经费当中最大的消耗源头,在这些环境卫生经费当中,主要是包括对于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维修费用、年审费用和保险费用等管理费用、燃油费用等等。所以正确进行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对于确保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经费开支有着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而对于经费开支节约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实施精细化的管理。

  长期以来,为了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使得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环境卫生部门都对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的积极摸索,从目前所反映的效果来看,目前比较成熟多角度、全方位和多层面的设备设施管理模式是形成了以制度作为准绳,以市场为依托,以经济杠杆作为动力的模式。在该模式下的具体做法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将科学作为依据,将具体实践作为基础,立足于合理制度作为保障,把经济作为动力。按照俗语上说的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在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同样必须遵循这一道理。各地区的环境卫生部门必须对自身的工作特点以及所处的体制特点进行充分结合的基础之上,通过使用科学的数据作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再经过长期和不间断的实践和完善之后,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一整套一系列的制度建立起来,再加上通过对经济杠杆在其中作用的发挥,积极使用费用承包等形式从而做到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做到挂钩处理,这样不仅仅可以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起到很好的有效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做到单位和职工两者之间做到良好双赢局面的实现。

  其次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通常来说,进行管理绝对不可能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上,最好的做法就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的方式。如具体的在进行管理车辆所耗费的费用方面来说,进行管理的初期可以按照环境卫生车辆所具有的客观工作状况,核算管理车辆的燃油情况,按照所调查的情况对燃油指标进行制定,再加上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对燃油指标进行多次的修改和完善,立足于此,根据管理车辆燃油的基本情况作为基础,先后有效管理控制齿轮油、电瓶、机油、防冻液、轮胎等这些车辆的配件,并且做到将这些配件的消耗情况与驾驶员的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在对这些配件进行管理之后,最后必须将车辆的维修配件费用和维修工时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进行承包管理作业,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车辆的管理做到多角度和全方位。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相关制度制定的同时,还应该对相关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考虑,这样就可以通过使用经济杠杆这一手段作为动力,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对管理部门进行制定、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确定的车辆班组、驾驶员和装卸工等多个层面的立体化管理,这样就使得为了对管理规定的实施进行协助,在各个层面上都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就使得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力度得到有效的增强,并且做到对实施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的强化。

  再次是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候注重对细节的管理,并且抢抓对设施设备边缘管理。通常来说,实施管理通常可以分为精细化管理和粗放型管理两种类型,在进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时候,必须立足于在大框架下进行粗放型管理,而在大框架下的各个小点都必须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立体性覆盖,这也就是说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必须对其中的每一个小点、每一个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要做到对其中的细节进行重点留意,特别是其中的管理当中的边缘部位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够实现管理的最终效果。而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当中,对于其中的细节管理和边缘管理方面要做到加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则是通过对在管理过程当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进行实施,一是对于所要做的事情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二是对于发现其中的问题必须要做到及时反馈,三是要对于解决的问题做到跟踪落实,使得整个程序能够做到实现闭环处理,这样就会使得所要从事的所以工作都能够做到有始有终,各个部门做到各负其责,这样就将进行管理的触角触及和延伸到各个角落当中,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精细化目标的实现。

  最后是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要做到常抓不懈,从而实现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研究表明,对于管理的实施则不能够仅仅依靠一朝一夕就能够得以实现,做好管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做好坚持工作,通过对管理进行常抓不懈的努力,使得进行管理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得到保证,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进行管理的目的和达到管理的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度的采用从而来实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效性和长效性,比如在进行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方面,可以通过每个月对于车辆的出勤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统计核算,如可以制定出《车辆完好率以及维修及时率考核标准》来进行实施,这样的话就可以按照标准要求对车辆的出勤情况、车辆行驶的公里数、所做的工作量、对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月进行综合核算,根据标准所制定出来的指标进行奖罚兑现,特别是可以在每周指定专门的日期作为车场日活动,以便对环境卫生的车辆卫生状况和机械性能等车辆状况进行综合检查、维修、保养,并且可以按照每月一次的对环境卫生的各个部门的设备进行设备考核,还可以进行红旗车评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得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提高,并且对设备的长效管理做到有效的实现,使得进行管理的预期目的能够得以达到。

  综上所述,通过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以上管理举措的实施,从而做到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从而做到将有限的环境卫生经费能够发挥出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在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探索出一条适合环境卫生部门自己的道路,从而做到对管理目的的实现,使得自己的形象得到有效的树立。

  [1] 安志民.北京垃圾治理环境管理评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2] 吴震华.PDCA法在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05)

  [3] 甘露,沈建新,陈军风.基于WebGIS的城市环卫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01)

  城市环卫设施是城市化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环卫设施是维护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必要工具,完善我市的环卫设施对于保障我市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十分必要。我市也把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作为一项惠民实事来抓,推动城市环卫管理向农村延伸。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我市当前的环卫设施和环境状况有明确而全面的了解,才能据此提出解决我市环卫状况问题的对策,进而改善我市的环境卫生状况。

  1.1 我市环境及环卫设施的改善及目标。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 我市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资源综台利用水平也有所提高。今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控制的基础上,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当前环境污染依然十分严重的形势下,要实现上述目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需求总量迅速扩大,需求领域不断拓展和需求水平有所提高。为了减缓和控制急剧发展的污染,我市的环境防治目标是: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8%和45%,必须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烟尘和废气处理率达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率达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城市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达70%, 工业废物和粉煤灰利用率分别达70%和50%。

  1.2 我市环卫设施存在的问题。然而,我市目前的环保机械设备发展存在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体制、技术方面的因素。首先,我国环保设备设计、制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标准化水平较低;二是单机成套、系统成套、工程成套等成套设计水平有一定差距,;三是自动化程度不高;四是设备的选型,仿制较多,创新不足,设备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可靠性及外观质量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五是在设备使用期内,材料的抗腐蚀、抗老化、抗磨损、抗疲劳的能力存在一些问题,材料消耗较大;六是设备的安全设计,特别是本质安全设计比较薄弱;另外,我国多数环保设备更新换代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较长,产品开发研究人员的数量和产品开发经费不足。

  其次,从我市的环卫设施来讲,环卫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在选址和建造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环卫设施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上存在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我市环卫机械化水平仍然有待提高;我市部分环卫设施陈旧,破损较为严重;加上对环卫设施的管理不力等因素,影响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能力的正常发挥。

  另一方面,从人为因素来说,主要包括管理和公众环卫意识两个大的方面。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管理权责不够明确,管理制度上也存在不少的漏洞,这对于维护城市整体环境和卫生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和效果;公众的市容环卫意识不强,环卫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使得环境保护思想深入市民之心,使得公众不注意环境卫生的保护,和对环卫机械设施的爱护,导致市容环卫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另外,由于我市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大量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城内打工、经商和居住,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车辆乱停放、随意张贴小广告毁坏公共绿化、等损坏市容环卫秩序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都给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2.1 进一步完善环卫设施建设。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设施配套,科学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弥补市容环卫基础设施上存在的不足。形成良好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提高道路清扫和绿化养护的机械化作业程度,及时配备道路果皮箱,加快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的建设、使用,由专业部门按照规范标准设计、配置各项设施设备,加大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也同时把城市环卫建设的工作推向乡镇,实现环卫工作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形势。

  2.2 统一管理权责,健全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卫设施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部门,确保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强化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处的管理主体地位,市容环境卫生处也要建立全面监管、有效制约的机制手段,加强对市容环卫具体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与考核,统一对我市环卫设施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各个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相应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应及时落实日常市容环卫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与考核,彻底消除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盲区和死角,做到全面管理。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环卫作业推向市场,建立符合环卫工作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容环卫具体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3 明确投资环卫设施的方向。环保设备投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治理的基本要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综合指标。采用动态投资回收期来决策时,则应注意所选择的投资收益率对决策结果的影响。环境工程设备投资回收期主要是从经济价值的角度来衡量环境工程设备应用的经济效果。对于有些环境工程设备投资,其目的主要是改善环境质量,这时,对于几个都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工程设备投资方案,可通过寿命周期费用的比较来选择最优方案。在环保设备运行的全过程,应把有效利用率作为设备综合管理效果的重要指标。影响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的最主要因素是可靠性和可维修性。

  2.4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及保护环卫公共设施意识。积极在我市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生活和环保意识,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进来社区市容环卫综合治理工作。只有动员每位市民加入到维护市容市貌、爱护环卫设施的队伍中来,才能有效地开展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可以通过开展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保护环卫设施的活动,逐步提高居民群众的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归属,增强各辖区、各单位、各方面参与市容环卫创建工作的社会责任感,是环保和保护环卫公共设施的意识深入人心,以便于开展今后的工作,促进各方力量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市容环卫的局面。

  总之,环卫设施对于城市环保工作至关重要,在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发展、市民的需要对于我们而言都是巨大的动力和挑战。只有完善我市的环卫设施规划和建设,才能为我市城市化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才能创造更好的市容市貌,为市民提供更加卫生,更加舒心的生活环境。

  [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郑连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亚游九游会、管理单位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对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取得处置证。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违反规定,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按每车二百元或者每船五百元处以罚款;对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可按每张五十元处以罚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未在规定的接纳场所堆放、处置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五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作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违法审批申请事项,或者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在县委亚游九游会、县政府的领导和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广大环卫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查字典网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城区环境卫生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县城建成区面积近7.5平方公里,其中:旧城区4.5平方公里,新城中吉片区3平方公里,辖1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约15万人,垃圾日产量约180吨。现有日处理能力25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1座,垃圾中转站6个,临时垃圾池44个,公厕19座,果皮箱300个,环卫专用车20台。全城道路面积49万平方米,环卫从业人员314人,其中环卫处25人,垃圾处理场25人,临时工264人。

  一是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近几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目前,城区只有19座公厕,新城中吉片区2.5平方公里按标准至少应设置公厕6座,垃圾中转站4—7个,而现在只有6座公厕,无垃圾中转站。在中吉片区的建设中,住宅楼院、住宅小区、商业区等未将公厕、垃圾中转池等环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客观上造成市民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加之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大量农民涌入县城打工、经商、居住,市民的环卫意识仍然较差,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在车站、街头随意散发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无人管,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沿河两岸倾倒垃圾严重,每逢重大活动,环卫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清理。

  四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管理和执法分离后,管理单位期望通过加强环卫执法来保障环境卫生工作,但执法部门则期望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来减轻执法工作量,加之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内容较多,人员相对紧张,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的现象。

  五是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人民是城市的主人,应当使广大市民成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城市管理主体。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区“万人保洁”活动;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1、加大公共环卫设施建设力度。实行公共环境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等)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一方面有利于与市民生活设施的同步配套,缓解环卫设施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建成房屋后再规划建设环卫设施时,选址附近的居民反对。针对旧城和中吉片区垃圾中转站、公厕不足的问题,应在旧城环城路一带已搬迁拆除的地方适当增设闭封式的垃圾池,在中吉片区根据规划要求利用空地增设垃圾中转站、公厕,在选址时既要考虑服务半径能满足需要,又要尽量把影响群众的因素降低到最低。在新城安康、平桥新区建设时,要按设置环卫设施的规范要求,及早规划好环卫设施,要对环卫设施的建设留足发展空间。

  2、严格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开发项目业主自建环卫设施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封闭式垃圾池、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不予验收,不能交付使用。为此,环卫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过程,以便加强环卫设施的监管。

  随着居住的社区化,暂住、流动人口和无单位归属人口的成倍增长,以及过去依靠单位来管理环卫体制的衰落,现有的管理办法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横管不到边,纵 管不到底”的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建设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有利于组织动员辖区内各单位、各团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搞好自己所在社区的环境卫生。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的热情,使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落到实处。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汉丰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背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汉丰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背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严格按照行业规范上岗作业,早晨6:30前完成清扫,根据季节变化,调节洒水次数,主要道路每月至少保证一次冲洗。

  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化执法工作,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对违章行为予以重处。市政监察大队要成立环卫执法中队,专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执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必要性。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无论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还是垃圾处置,政府部门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20xx年12月27日,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指出,“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20xx年7月22日,县政府全体工作会再次提出“利用政府掌握的特许经营授权职能,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权、依附于公共设施之上的冠名权、广告设置权等进行公开拍卖转让,将一些由政府直接从事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街道绿化、市政设施维护等市政事业委托给企业经营”,明确要求将环卫作业逐步推向社会,施行市场化、产业化。针对我县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实际情况,为整合资源,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理顺环卫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环境卫生管理成本,节约城市维护资金,结合前期开展的环卫作业市场化调研工作,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组建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将环卫作业企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势在必行。

  操作方案。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卫作业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主要包括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及垃圾的处置。其中,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是环卫作业的源头;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是环卫作业的中间环节;垃圾的无害化处置是环卫作业的最后结果。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量大面宽、质量要求高,其费用由城市维护费供给,不存在有偿服务,是纯粹的公益事业。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目前已是企业化运作,独立性强,其费用最终来源于垃圾处置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故暂不纳入此次改革。故现阶段只对街道的清扫、保洁及水域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作业实施企业化运作,即率先将街道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作业从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环卫作业中分离出来,组建“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作业。实施“管养”分离。通过运行,再逐步将其推向市场,通过公开竞标、发包方式给予有经营能力的作业队伍,真正实现环卫作业提高质量、适应发展、降低成本的目标。从而真正使具体的环卫作业实现“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一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要求,结合开县实际,将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清运车辆进行密闭改装,再与开县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厂现有垃圾清运车和待购置的垃圾清运车及办公设施评估作价入股,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国有独资企业—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组建公司的第一步就能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发挥设备功能,提高清运工作质量。

  目前,我县县城建成区面积近7.5平方公里,其中:旧城区4.5平方公里,新城中吉片区3平方公里,辖1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约15万人,垃圾日产量约180吨。现有日处理能力25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1座,垃圾中转站6个,临时垃圾池44个,公厕19座,果皮箱300个,环卫专用车20台。全城道路面积49万平方米,环卫从业人员314人,其中环卫处25人,垃圾处理场25人,临时工264人。

  一是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近几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目前,城区只有19座公厕,新城中吉片区2.5平方公里按标准至少应设置公厕6座,垃圾中转站4—7个,而现在只有6座公厕,无垃圾中转站。在中吉片区的建设中,住宅楼院、住宅小区、商业区等未将公厕、垃圾中转池等环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客观上造成市民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加之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大量农民涌入县城打工、经商、居住,市民的环卫意识仍然较差,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在车站、街头随意散发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无人管,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沿河两岸倾倒垃圾严重,每逢重大活动,环卫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清理。

  四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管理和执法分离后,管理单位期望通过加强环卫执法来保障环境卫生工作,但执法部门则期望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来减轻执法工作量,加之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内容较多,人员相对紧张,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的现象。

  五是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人民是城市的主人,应当使广大市民成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城市管理主体。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区“万人保洁”活动;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1、加大公共环卫设施建设力度。实行公共环境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等)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一方面有利于与市民生活设施的同步配套,缓解环卫设施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建成房屋后再规划建设环卫设施时,选址附近的居民反对。针对旧城和中吉片区垃圾中转站、公厕不足的问题,应在旧城环城路一带已搬迁拆除的地方适当增设闭封式的垃圾池,在中吉片区根据规划要求利用空地增设垃圾中转站、公厕,在选址时既要考虑服务半径能满足需要,又要尽量把影响群众的因素降低到最低。在新城安康、平桥新区建设时,要按设置环卫设施的规范要求,及早规划好环卫设施,要对环卫设施的建设留足发展空间。

  2、严格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开发项目业主自建环卫设施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封闭式垃圾池、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不予验收,不能交付使用。为此,环卫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过程,以便加强环卫设施的监管。

  随着居住的社区化,暂住、流动人口和无单位归属人口的成倍增长,以及过去依靠单位来管理环卫体制的衰落,现有的管理办法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的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建设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有利于组织动员辖区内各单位、各团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搞好自己所在社区的环境卫生。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的热情,使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落到实处。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汉丰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背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汉丰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背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严格按照行业规范上岗作业,早晨6:30前完成清扫,根据季节变化,调节洒水次数,主要道路每月至少保证一次冲洗。

  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化执法工作,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对违章行为予以重处。市政监察大队要成立环卫执法中队,专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执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必要性。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无论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还是垃圾处置,政府部门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指出,“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2004年7月22日,县政府全体工作会再次提出“利用政府掌握的特许经营授权职能,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权、依附于公共设施之上的冠名权、广告设置权等进行公开拍卖转让,将一些由政府直接从事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街道绿化、市政设施维护等市政事业委托给企业经营”,明确要求将环卫作业逐步推向社会,施行市场化、产业化。针对我县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实际情况,为整合资源,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理顺环卫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环境卫生管理成本,节约城市维护资金,结合前期开展的环卫作业市场化调研工作,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组建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将环卫作业企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势在必行。

  操作方案。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卫作业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主要包括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及垃圾的处置。其中,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是环卫作业的源头;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是环卫作业的中间环节;垃圾的无害化处置是环卫作业的最后结果。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量大面宽、质量要求高,其费用由城市维护费供给,不存在有偿服务,是纯粹的公益事业。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目前已是企业化运作,独立性强,其费用最终来源于垃圾处置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故暂不纳入此次改革。故现阶段只对街道的清扫、保洁及水域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作业实施企业化运作,即率先将街道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作业从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环卫作业中分离出来,组建“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作业。实施“管养”分离。通过运行,再逐步将其推向市场,通过公开竞标、发包方式给予有经营能力的作业队伍,真正实现环卫作业提高质量、适应发展、降低成本的目标。从而真正使具体的环卫作业实现“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一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要求,结合开县实际,将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清运车辆进行密闭改装,再与开县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厂现有垃圾清运车和待购置的垃圾清运车及办公设施评估作价入股,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国有独资企业—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组建公司的第一步就能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发挥设备功能,提高清运工作质量。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促进本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的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教育、文化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沿海水域的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条市区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体量、结构、装饰进行维护、维修。禁止私自扩建、改建。

  第十一条禁止在市区内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屋顶等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禁止在临街门(院)前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容器和桌椅,禁止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地面从事各种活动的,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其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整洁、美观。设置单位须定期维修、油饰,保护其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启事和广告。确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标语、广告的,应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除节日和市、区组织的活动外,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宣传品应经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宣传品应在批准悬挂的期限届满后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在市区内设置的路名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护栏、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火栓、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等设施应保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损或擅自移动。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并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实行封闭式施工。

  工程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物料应堆放整齐,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八条在市区范围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保持车(船)体完好,车容整洁。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第二十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将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纳入城市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改变、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施工。

  第二十二条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厕建设和管理,并支持辖区内有关单位建设、改造、管理单位内的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其管理单位应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其它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卫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未站、文化场所、展览馆、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店、公园、旅游景点、公共浴场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举行大型户外集会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必须在集会地或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废弃物收容器具,临时的便溺场所和容器,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场所。

  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拆迁、新建方案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客运车辆应自设卫生容器,车上废弃物应交车站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随地抛撒、排放。

  运输液体、散装物体时货运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市路面,并逐步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

  各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禁止将沙土带出,污染城市路面。

  第三十一条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教学、科研使用的动物必须圈养,并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二条市区内主要街道、公共广场由各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按照分工的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三条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绿地中的道路隔离带和人行道上的花坛、树池,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公共绿地的其余部分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共绿地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六条各种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并对排水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疏通和消毒。

  第三十八条港口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在城市海岸边的单位应按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海岸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九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居民生活垃圾由各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或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的街道民办清洁员上门收集清运,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单位及市场的垃圾由单位和市场自行清运,并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的地点、时间卸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代清代运。

  第四十一条凡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四十二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方可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四十三条在*市辖区内海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只应自备垃圾、粪便容器,严禁向海面倾倒、丢仍粪便、垃圾。船上废弃物应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的地点倾倒或委托环境卫生专门部门收集运输。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纸屑、果皮、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或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

  (三)在临街门(院)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容器和桌椅以及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临街单位和个人将炉口,烟囱、污水管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设置,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的;

  (四)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未落实门(院)前和责任区的卫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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